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