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