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诉讼平台,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 (一)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三)案件经过在线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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