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第二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十九条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