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