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第二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