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一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