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