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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