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四百一十四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九章 渎职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九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第三百九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第三百九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第三百九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第三百九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第四百一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第第四百一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第四百一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第四百一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第四百一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