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