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