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