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可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