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人以损害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