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四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