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