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