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