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五条委托方获得的证据材料只能用于委托书所述的相关诉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