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