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四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