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