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三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以及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本解释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民事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