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