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职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对行政机关的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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