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六条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 本规定施行前已生效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仍由原再审管辖法院审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