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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