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条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