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十九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十九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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