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第三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