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被告反驳原告主张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主张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