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

被告反驳原告主张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主张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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