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