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条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权利人主张他人生产、繁殖、销售该繁殖材料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对该繁殖材料生产、繁殖后获得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繁殖、销售; (二)为生产、繁殖目的将该繁殖材料出口到不保护该品种所属植物属或者种的国家或者地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