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申请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 申请确认的,应当先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相应程序作出裁决或相关的决定。 申请人对确认裁定或者决定不服或者侵权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确认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