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一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