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罪犯经执行法院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认定其确无履行能力。←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