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