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移送管辖之前,可以先行协商。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通过会商机制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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