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