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四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