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