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