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