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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