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