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