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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