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五条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