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