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